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2014/6/27 12:09:11 作者: 来源: 互联网 浏览: 评论关闭 字号:

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两江新区创新发展部、高新区经发局、北部新区科技创新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双桥经开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两江新区创新发展部、高新区经发局、北部新区科技创新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双桥经开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201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现将具体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自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
  2. 凡2008年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认定且2011年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4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程序
  1. 申请企业必须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2. 网上申报: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填写、完成网上提交。
  3. 报送纸质材料:在规定截止申报时间内各企业将申请材料(胶装)一式一份交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交纸质申请材料时,专项审计报告必须为盖鲜章的原件)。
  4. 区县推荐: 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盖章、汇总推荐至市科委。
  三、申请材料
  1.材料内容。
  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入选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鉴证(见附件1)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2.材料装订要求。
  (1)所有申请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请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2)材料装订顺序为:
  ①总目录。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表(见附件2)。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网上打印部分)。
  ④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逐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以下附件必须扫描上传到网上申报系统: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2)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备案证明。
  (4)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3)。
  请申报企业认真填写申请材料,申报资料一旦提交不再退回,不再允许修改。若网络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纸质提交的申报资料不符,以网络提交资料为准。
  四、加强监督
  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对申请企业和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加强对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等内容的审查。纪检监察机构将对企业申报过程开展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认定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五、其它
  申报企业可向所在区县的科技管理部门具体咨询有关申报事宜。
  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请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网络提交和纸质申报资料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主管部门:市科委创新发展办公室
  联 系 人:余林林 67511393
  受理部门: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联 系 人:刘怡枚 李支军 67300549、67122196
  地址:市科委二楼(渝北区新牌坊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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