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新认定办法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现状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创建工作的实践经验,在对原认定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新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利用闲置厂房、楼宇、仓库、学校等设施进行改造,为创业者创办企业提供生产、生活、生态、服务设施等功能齐全的场所。
(二)在本市范围内按照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生活、生态、服务设施等功能齐全的集中新建的工业楼宇或建筑群。
(三)本市范围内吸纳经营者进场经营、特色突出的各类专业市场。
(四)原则上已被区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为区县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一小时经济圈”
1、有基地发展规划,并通过规划环境评价。
2、入驻中小微企业户数20户以上;
3、入驻企业就业人数600人以上;
4、入驻企业合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5、有为基地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代理、融资、招商、咨询和后勤等服务的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中心)。
(二)“两翼”地区
1、有基地发展规划,并通过规划环境评价。
2、入驻中小微企业户数10户以上;
3、入驻企业就业人数300人以上;
4、入驻企业合计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5、有为基地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代理、融资、招商、咨询和后勤等服务的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中心)。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由小企业创业基地业主单位申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规划,选择符合条件的基地,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中小企业局推荐并报送资料。
(二)认定。重庆市中小企业局产业发展处承担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工作,先收集审查申报材料,后进行实地核查。按照渝办发[2011]205号文件精神,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后,授予“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