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2/7/11 8:28:32 作者: 来源: 互联网 浏览: 评论关闭 字号:

摘要: 根据《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要求,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庆市政府制定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要求,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加工制造型、技术创新型、生产服务型民营企业。重点支持方向为:
(一)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我市实体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材料等引进和应用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全市重点项目计划、市级行业重点项目计划和市级万户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新产品项目。重点资助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设计,以及市场增长快、税收贡献大的新产品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三)技术创新项目。重点资助行业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制开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体验中心、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独立研发公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企业自主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四)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优先支持促进产业链发展的配套项目。
(五)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的困难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项目。
(六)市场开拓项目。重点支持企业采购本地产品、生产资料和参加国内外展会,鼓励在重庆建立营销结算中心,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及开拓国内外市场的项目。
(七)上市企业重组扶持项目。重点支持上市企业在国内外实施并购、重组的项目。
(八)“走出去”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投资境外资源性项目、高科技项目,布局生产研发基地项目,以及实际对外投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业主项目。
(九)新创办企业项目。重点支持新创办企业租用经营场地、技术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鼓励小微企业进园区入基地发展。
(十)商贸流通物流项目。重点支持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会展及其他生活服务业等项目。
(十一)农业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产品市场开拓等项目。
(十二)增长快、贡献大的企业。重点支持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快、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十三)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十四)其他鼓励类项目。
二、资金安排和扶持方式
(一)资金安排。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其中:60%部分(12亿元)由市级部门安排,用于规模(限额)以上民营企业项目;40%部分(8亿元)切块到区县(自治县),用于规模(限额)以下民营企业项目。市级统筹资金中的5亿元由市审补委进行安排,7亿元仍按原资金渠道分别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委、市农委、市外经贸委按原有部门资金管理办法安排。
(二)扶持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1.投资补助项目。投资补助实行分类、分档资助,主要包括新产品研发设计、技术创新等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原则上控制在投资概算的30%以内,对税收增长贡献突出的企业承担的重大研发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2.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实行分类、分档贴息,市级统筹资金原则上支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项目,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利息的50%,适当提高对两翼地区的贴息比例。
三、申报条件和资料
申报程序要手续简单、易于操作、堵住腐败、确保实效。市级统筹资金中现有资金渠道分别安排的7亿元专项资金,按原管理办法直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市级统筹资金中由市审补委进行安排的5亿元,其申报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种形式的规模(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四)在当年度未获得市、区(县)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提供项目申报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
1.投资补助项目。(1)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方案和计划;(2)发生费用的预算;(3)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4)就业、纳税及专利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贷款贴息项目。(1)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2)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3)项目实施进度的说明材料;(4)就业、纳税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市级统筹资金中由市审补委进行安排的5亿元,其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符合市级统筹资金申报条件的规模(限额)以上民营企业可随时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http://www.cqfund.gov.cn)申报。
(二)资格审查。市审补委办公室与工行市分行合作建立接件中心(地址: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工行市分行大楼裙楼),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将相关资料报接件中心。接件中心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负责项目申报指导工作。开通“96005”咨询热线电话。
(三)分类审核。市审补委办公室每月第三周的星期一将企业申报资料分送市对口部门审查。对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市对口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申报的资料文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返回市审补委办公室。
(四)项目审批。根据各市对口部门提出的意见,市审补委主任办公会议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提请市审补委联合审批。市审补委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和项目量,按季或按月进行联合审批。
(五)网上公示。在项目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由市审补委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在“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公示5天。
(六)计划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七)资金拨付。根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具体流程图见附件3。
五、管理及监督
(一)市审补委负责项目审批工作。市审补委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市级统筹资金项目由市审补委统筹协调,市级对口部门组织实施,并跟踪检查、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送市审补委备案。区县切块资金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获得资金补助的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市审补委报送年度项目绩效情况。
(四)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相关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六)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区县切块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区县切块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使用情况按季报送市审补委备案。
六、其他
(一)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审补委批准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市审补委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专项资金专户。
(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偷、漏税被查处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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