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2013/5/10 16:35:22 作者: 来源: 互联网 浏览: 评论关闭 字号: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175号)和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197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平台)是指经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市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两翼”100万元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都市工业园(楼宇)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两翼”6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两翼”3家以上)。

 (五)获得区县示范平台认定或市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两翼”10人以上),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3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5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3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3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有条件的建立融资超市。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示范平台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向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重庆市中小企业

  第十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区县示范平台认定或市以上部门、全市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认定证书(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等(复印件);

  (八)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平台建设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二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按照相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重庆中小企业网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五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名单及时在重庆中小企业网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并在重庆中小企业网公布示范平台主要服务产品,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市中小企业局,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2)报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中小企业局,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 对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示范平台称号外,暂停所在区县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政策、资金、信息、争取国家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当地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服务平台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区县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印发的《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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