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民爆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年检审批 审批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 申请条件:一、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
一、 民爆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年检审批
审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2006]第16号)
申请条件:一、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品、技术政策;
四、厂房和库房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生 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七、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的《民用爆炸物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验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违法违规行为等,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或结论填写;
五、提交本企业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上岗人员的承诺书;
六、提交有效的防雷防静电检测结论报告书、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民用爆炸物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上盖章后,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
二、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审批
审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2006]第17号)
申请条件:一、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十、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级标准;
十二、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的《民用爆炸物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验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违法违规行为等,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或结论填写;
五、提交本企业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上岗人员的承诺书;
六、提交有效的防雷防静电检测结论报告书、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年检,并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合格”,不符合条件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检情况报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安全生产许可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停产整顿。整顿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三、民爆销售企业年检审批
审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2006]第18号)
申请条件:一、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四、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五、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六、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七、有相关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一、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的《民用爆炸物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验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违法违规行为等,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或结论填写;
五、提交本企业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上岗人员的承诺书;
六、提交有效的防雷防静电检测结论报告书、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
过年检并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