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批(四项)

2012/4/9 14:48:36 作者: 来源: 网络 浏览: 评论关闭 字号:

摘要: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审批   审批依据: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047号)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821号)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审批

 

审批依据: 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

四、《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管理办法(暂行)》(渝信规[2003]154号文)

申请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至少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三、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申报材料:一、《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申报表》。

三、近期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申请单位的公司章程。

五、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根据临时资质评定条件,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提交临时资质认证申报材料。

二、认证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认证。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中心出具认证报告,提交市资质办审核;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三、市资质办组织专家对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报告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单位,报市经信委审批;未通过评审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四、市经信委审批通过后,颁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四级审批

审批依据: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信部认证办[2001]30号)。

四、《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办法(试行)》(渝信局[2005]38号)

申请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申报材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三、近期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申请单位的公司章程。

五、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根据三、四级资质评定条件,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提交三、四级资质认证申报材料。

二、认证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认证。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中心出具认证报告,提交市资质办审核;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三、市资质办组织专家对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报告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单位,报市经信委审批;未通过评审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四、市经信委审批通过后,报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后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三、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审批

审批依据: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

二、《关于进一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信计资[2003]001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工作的通知》(信计资[2003]010号)

四、《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备案的通知》(信计资[2003]014号)

申请条件: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专业知识。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1年。

三、近2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

2、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O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申报材料: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

下列申请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

二、经由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的统一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

三、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从事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经理评定条件,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提交项目经理认证申报材料。

二、认证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项目经理认证。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中心出具认证报告,提交市资质办审核;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三、市资质办组织专家对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报告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单位,报市经信委审批;未通过评审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四、市经信委审批通过后,报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后颁发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四、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地方临时资质审批

审批依据: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10号)

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11号)

三、《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工信计资[200915号)。

申请条件: 一、基本符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10号)中丙级资质条件;

二、有相应数量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知识及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3人。自201111日起,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6人;

三、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和监理合同总额、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比例暂不考核;

四、企业原则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一年以上;

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重庆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申报表》。

三、近期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申请单位的公司章程。

五、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评定条件,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认证申报材料。

二、认证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认证。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中心出具认证报告,提交市资质办审核;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三、市资质办组织专家对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报告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单位,报市经信委审批;未通过评审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四、市经信委审批通过后,报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后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证书》。未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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