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批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国家工信部第8号令) 申请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维修服务能力,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
审批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国家工信部[2009]第8号令)
申请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维修服务能力,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完备的研发条件、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有品牌产品;
四、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从事所申请产品研发及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在职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拥有固定生产场所和完整生产线,所申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三十万台(IC卡企业年生产能力应达到一千万张)以上;
六、具有相关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经验,至少在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覆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销售及服务网络;
七、经营业绩良好,在申请的前二年无亏损;
八、管理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产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证产品生产和安全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应设施;
九、产权明晰,资信良好,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记录。
申报材料:一、《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介绍以及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人员的情况;
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五、设计、生产、检验等用软件、设备、仪器的清单与证明;
六、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检验以及生产能力和试点应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八、 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申请生产或制作税控IC卡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IC卡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卡操作系统、税控功能和安全等技术指标的检验报告、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九、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最近三年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一、产品销售、技术维修服务网点说明与清单;
十二、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软件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或其它证书复印件;
十三、企业近三年内重大改组、资本运营情况的说明;
审批程序:一、市经信委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审核,对审查通过者出具向工信部的推荐意见。
二、国家工信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齐全性、形式符合性审查。
三、国家工信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国家工信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
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五、国家工信部在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
者需要核查申请企业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
六、国家工信部向生产企业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之前,应当先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对无异议的企业,应当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并公布名单。